1、《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
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由于我国现在暂时还没有出台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司法解释,法院对该类罪犯的
定罪量刑比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该类罪犯定罪量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