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到期后青苗补偿归属要区分不同情形。若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正常种植,承包到期前青苗已存在且发包方收回土地不再发包给原承包方,青苗补偿通常归承包方,这是对承包方种植培育青苗所投入劳动和物力的合理补偿。
2.若承包合同对承包到期后青苗处置方式及补偿归属有明确约定,应遵循合同约定。比如合同约定到期后青苗无偿归发包方,就按此执行。
3.若发包方在承包到期后将土地继续发包给原承包方,便不存在青苗补偿分配问题。
建议承包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明确约定青苗补偿等相关事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发包方也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处理青苗补偿问题。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当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正常开展种植活动,在承包到期前青苗已然存在,而发包方收回土地且不再发包给原承包方时,青苗补偿一般归承包方。这是由于青苗是承包方付出人力和物力进行种植培育的成果,给予补偿是对其劳动和投入的合理回报。
(2)若承包合同对承包到期后青苗的处置方式以及补偿归属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来执行。比如合同约定到期后青苗无偿归发包方,就需遵循此约定。
(3)当发包方在承包到期后把土地继续发包给原承包方时,便不存在青苗补偿分配的问题。
提醒: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明确青苗补偿相关条款;遇到合同约定不明或有争议的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正常种植,承包到期前青苗已存在且发包方收回土地不再发包给原承包方,青苗补偿归承包方,因其投入人力、物力种植培育,补偿是对劳动及投入的合理补偿。
(二)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到期后青苗处置方式及补偿归属,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若发包方在承包到期后将土地继续发包给原承包方,不存在青苗补偿分配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表明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约定执行相关事项,同时遵循诚信原则。
1.土地承包到期,青苗补偿归属分情况定。承包期内正常种植,到期前青苗已在,发包方收回且不再发包,青苗补偿通常归承包方,因其投入人力物力种植,补偿是对付出的合理回报。
2.若承包合同明确到期后青苗处置及补偿归属,按合同来。比如约定到期后青苗无偿归发包方,就这么处理。
3.发包方到期后继续发包给原承包方,就没有青苗补偿分配问题。
结论:
土地承包到期后,青苗补偿归属区分情况确定,承包期内正常种植且发包方收回土地不再发包给原承包方,补偿一般归承包方;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执行;发包方继续发包给原承包方则无补偿分配问题。
法律解析:
《民法典》等法律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在土地承包中,若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正常种植,青苗是其投入人力、物力的成果,当发包方收回土地不再发包给原承包方时,给予承包方青苗补偿是对其劳动及投入的合理回报。不过,当事人可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到期后青苗处置及补偿归属,此时应遵循约定。如果发包方继续将土地发包给原承包方,就不存在青苗补偿分配的情况。若遇到土地承包到期青苗补偿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专业解答土地流转后,土地征收补偿款归集体,由成员共享,安置补助费归承包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所有权归属决定,由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涉及房屋本身、装修、安置、搬迁、困难补贴、奖励及非住宅营运损失等费用,旨在保障房主权益,特别是私人住宅的居民。政府确保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并满足基本住所需求。
专业解答土地流转后,土地征收补偿款归集体,由成员共享,安置补助费归承包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所有权归属决定,由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涉及房屋本身、装修、安置、搬迁、困难补贴、奖励及非住宅营运损失等费用,旨在保障房主权益,特别是私人住宅的居民。政府确保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并满足基本住所需求。
专业解答土地青苗费归属问题涉及青苗及附属物的补偿款项归属。 补偿标准根据作物生长阶段和投入成本等因素确定,如按季度产出或固定比重估算。 对于经济林木,需尽力挪移或按实际价值赔偿。 已成年树木由所有人决定处理,不再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土地征收补偿则依据市、县级政府审批的相关法规和统计数据确定,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专业解答土地征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土地被征收之前,土地上的青苗可以被征收,那么土地的征收方通常就并不需要支付青苗补助费。若是对土地征收青苗补偿费归谁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律师解析 1、农民将土地流转后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归集体,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依法支付房屋补偿费和装修费、房屋拆迁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几种费用。除此之外,还有奖励费、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等各项补偿费用。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律师解析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 3、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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