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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意外保险的情况是否属工伤

王** 广东-云浮 工伤纠纷咨询 2025.11.16 07:11:54 351人阅读

走意外保险的情况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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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保险和工伤认定无必然联系。
2.工伤认定要符合法定情形,像工作时、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工作前后做相关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因履行职责遭暴力伤害,患职业病等。
3.若符合工伤情形,即便有意外保险赔付,仍可认定为工伤。
4.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便有意外保险赔付,也不算工伤。

2025-11-16 10:1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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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走意外保险和是否属工伤无必然联系,符合法定情形可认定工伤,不符则不属于工伤。
法律解析:
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等多种情况。意外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其赔付和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即使已经通过意外保险获得赔偿,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依然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如果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便意外保险给予了赔付,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在实际生活中,工伤认定的情况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细节。如果对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11-16 09: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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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意外保险和认定工伤没有必然关联。工伤认定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符合条件即便走了意外保险仍可认定工伤,不符合条件即便有意外保险赔付也不算工伤。

具体法定情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建议劳动者遭遇事故伤害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企业也应积极协助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保障员工权益。

2025-11-16 09: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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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意外保险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概念。意外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时提供经济补偿。而工伤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2)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情形,涵盖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上下班途中特定交通事故等多种情况。只要符合这些法定情形,即使已经通过意外保险获得赔偿,依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3)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即使意外保险给予了赔付,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职工不能享受工伤相关的待遇。

提醒:
在遭遇事故伤害时,要及时了解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若不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6 08:5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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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定是否为工伤,需对照法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进行判断,如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等。
(二)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即使已经走了意外保险,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三)当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时,即便获得意外保险赔付,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25-11-16 08:03:34 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意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归纳起来有如下特征: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由医务人员无法抗拒或者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引起的。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1)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目前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人类与疾病抗争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尚待解决、难以解决的情况;(2)经治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由于医学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科分支越来越细,某个专科的医生不可能对其他各科都有足够充分的了解,经治医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3)医学学科自身的限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对于临床上一些罕见病,如果医生未曾接触过,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还有一部分医疗措施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检查手段等;(4)诊治过程受时间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难免出现诊断上的失误;(5)就医条件的限制。有效的诊疗设备、药物并非每个医院都同时具备;(6)还有病员方面的原因,也会给诊断、治疗增加难度。如:病员特异性体质、症状体征不典型、主诉症状不清、生理结构方面的变异等情况,同样会影响诊断及治疗。如果确因上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属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意外”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过失。比如朱某,因金属铊中毒,最后导致病员严重的残疾。铊金属普通人生活中极难接触到,由于铊金属中毒的病例更是少之又少,属临床罕见病。就诊医院积极多次集中各科专家会诊,无法明确病因,后来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铊含量的检测,最后明确诊断,此后虽然给予积极的相应治疗,但终因时间的延误,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而造成朱某严重残疾。此例,最后经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一)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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