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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担保连带责任有无期限

李** 甘肃-庆阳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1.14 23:33:23 422人阅读

私人担保连带责任有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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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担保合同时,债权人与保证人应明确约定合理的保证期间,避免出现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的情况。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需牢记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并在此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保证人要清楚自身责任和保证期间,避免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被错误要求承担责任。
(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后,要关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和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5-11-15 05: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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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担保连带责任有期限。债权人与保证人能约定保证期间,若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六个月。
2.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在保证期主张权利后,保证债务开始算诉讼时效。
3.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要留意保证期,债权人需在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保障权益。

2025-11-15 05:0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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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私人担保连带责任有期限,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主张权利后保证债务开始算诉讼时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能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不过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会被视为无约定;要是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责任。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债务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意味着,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一定要留意保证期间,债权人也需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这样才能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大家在私人担保连带责任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5 03:0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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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担保连带责任存在期限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将被视为无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便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债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为保障自身权益,对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人,需密切留意保证期间,明确自身责任范围和期限。债权人则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因错过保证期间而使自身权益受损。

2025-11-15 01:1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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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私人担保连带责任存在期限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能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不过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情况会被视为无约定。
(2)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债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提醒:
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一定要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14 23:46:44 回复

您好,关于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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