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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后逃逸如何进行赔偿

杨* 重庆-巴南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1.13 16:27:17 433人阅读

交通死亡后逃逸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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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死亡后逃逸的赔偿涵盖民事与刑事附带民事两方面。赔偿项目多样,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丧葬支出。
(2)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保障了被扶养人的生活。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为受害者家属提供了经济补偿。
(3)在赔偿途径上,受害者家属可选择协商、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逃逸者有交强险,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逃逸者承担。而且逃逸者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民事赔偿责任。

提醒:
交通死亡逃逸赔偿情况复杂,不同案件细节会影响赔偿结果。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更精准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2025-11-13 20:0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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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赔偿项目计算方式: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算二十年。
(二)选择赔偿途径:受害者家属可与逃逸者协商赔偿,也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确定赔偿主体:若逃逸者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逃逸者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25-11-13 19: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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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死亡逃逸赔偿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丧葬费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算六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定;死亡赔偿金按当地上一年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算二十年。
2.赔偿途径有协商、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逃逸者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不足部分逃逸者承担。
3.逃逸者要担刑责,但不影响民事赔偿。

2025-11-13 18:1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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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死亡后逃逸需承担民事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包含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可通过多种途径索赔,逃逸者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先赔,不足部分由其承担,且刑事处罚不影响民事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交通死亡逃逸的赔偿项目多样。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受害者家属可通过协商、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若逃逸者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逃逸者承担。并且,逃逸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交通死亡逃逸赔偿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3 17:5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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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后逃逸需承担民事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涵盖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受害者家属可通过协商、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若逃逸者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逃逸者承担。且逃逸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刑事处罚不影响民事赔偿。

为解决此类问题,建议受害者家属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025-11-13 17:08:21 回复

1、定义不同。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被撞者已死亡或经医疗机构确认死者当场死亡,肇事方逃离现场的属死亡后逃逸。因肇事方逃逸而导致受伤害者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2、量刑标准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应尽快将其抓捕归案。因为交通肇事者为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即使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担。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启动查缉预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2)发布协查通报或社会公告。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3)部门间紧密合作。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如何定罪的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第三,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论述。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首先,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同犯罪作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并基于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三个罪刑阶段。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同时这三个罪刑阶段中两次出现“逃逸”,其中,第二个罪刑阶段要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侧重点在于强调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以之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第三罪刑阶段中的逃逸并未要求“交通肇事后”,司法解释也只将其具体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有可能是基于立法力求文字简洁的考虑,而默认了此中的逃逸要求有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也可以认为立法者认为此处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重要,因为此处的侧重点在于逃逸这一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才有必要将对逃逸这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提到更高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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