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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专属管辖吗

冯** 山西-忻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12 17:27:04 444人阅读

租赁合同约定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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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专属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但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有特殊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等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约定管辖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冲突,约定无效。
3.解决措施和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若为一般租赁,可协商约定管辖法院并书面明确。若涉及不动产租赁,应遵循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避免约定无效。

2025-11-12 22: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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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可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对于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该约定无效。

提醒:
签订租赁合同时,若为一般租赁可约定管辖,但涉及不动产租赁要按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避免约定无效。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2 21: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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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般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比如在起草租赁合同时,明确写入选择的管辖法院。
(二)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要遵循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管辖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冲突则约定无效。因此这类合同不要约定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同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11-12 20:4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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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租赁合同可约定专属管辖。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像被告、原告住所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有特殊规则。农村土地承包、房屋租赁等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约定管辖与不动产所在地冲突,约定无效。

总之,一般租赁可约定管辖,不动产租赁要遵循专属管辖规则。

2025-11-12 19:1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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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专属管辖,但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要遵循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若约定管辖与不动产所在地冲突则约定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对于一般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管辖法院。然而,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需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此时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该约定不具法律效力。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管辖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对租赁合同管辖约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2 18:47: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10]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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