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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逮捕三个月还没结果怎么办

罗* 重庆-梁平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08 14:56:13 407人阅读

检察院逮捕三个月还没结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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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进入侦查阶段,通常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这是一般案件遵循的基本期限规定,确保案件在合理时间内侦查完毕。
(2)对于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这为那些案情复杂、难以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的情况提供了缓冲。
(3)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这考虑到了特殊地区和特殊案件的实际情况。
(4)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仍不能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5)家属有权联系办案机关了解进展,若觉得超期羁押,可委托律师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以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提醒:
家属在了解案件进展时要合法合规,若认为超期羁押需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20: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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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三)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四)家属可联系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展,若认为超期羁押,可委托律师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025-11-08 19:2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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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批捕后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一般侦查羁押期不超两个月,复杂案件可申请延长。案情复杂到期查不完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能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两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完,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再延两个月。

3.家属可联系办案机关了解进展,若觉得超期羁押,可委托律师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025-11-08 17:2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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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二个月,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家属可了解进展,认为超期羁押可委托律师申诉控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为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能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家属若想知道案件进展,可联系办案机关。要是觉得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家属可委托律师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以此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8 16:2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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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这是为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嫌疑人权益。
2.不同类型案件有不同延长期限规定: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3.家属可联系办案机关了解进展,若认为超期羁押,可委托律师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建议家属保持与办案机关沟通,及时掌握案件动态;若有超期羁押疑虑,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2025-11-08 15:55:2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步骤问题解答如下,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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