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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被申请人是否承担工伤保险

王** 新疆-巴音郭楞 工伤纠纷咨询 2025.11.08 06:09:13 305人阅读

仲裁被申请人是否承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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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被申请人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取决于其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及法定责任。若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工伤且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单位已依法缴纳,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单位仍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部分费用。若被申请人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降低自身风险。
2.职工遭遇工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权益。
3.若对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11-08 09:3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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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判定,关键在于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及法定责任。若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工伤且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2)若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单位仍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部分费用。
(3)若被申请人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未缴纳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08:5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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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二)若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部分费用。
(三)若被申请人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25-11-08 07:3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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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被申请人是否担责,关键看与工伤职工有无劳动关系及法定责任。
2.若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职工认定工伤且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费,单位要担责,支付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3.若单位已缴费,大部分费用由基金出,但单位仍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部分费用。
4.若被申请人与职工无劳动关系,通常不担责。

2025-11-08 06:3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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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被申请人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取决于其与工伤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有无法定责任。存在劳动关系且未依法缴纳保险费需承担全部责任;已缴纳则承担部分责任;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不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当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工伤,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单位已依法缴纳,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单位仍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若被申请人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遇到工伤保险责任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8 06:18:5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仲裁办案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证的。所以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都是不收费的。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交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2、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3、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4、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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