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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带走哪些东西

张** 陕西-咸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05 04:19:53 379人阅读

离婚时带走哪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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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个人财产可直接带走,像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指定一方的赠与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这些都归个人。

2.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常见如婚后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等。若房产、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需办产权变更手续。

3.涉及抚养权时,孩子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由抚养方带走。

2025-11-05 06: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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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可以带走个人财产和分得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需按规定处理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抚养权时孩子用品由抚养方带走。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可带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像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等,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房产、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共同财产,需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后才能完全归属一方带走。涉及抚养权时,孩子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由抚养方带走。如果您在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2025-11-05 05:4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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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共同财产可带走。个人财产涵盖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明确只归一方的遗嘱或赠与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常见的婚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共同财产。
3.若房产、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为共同财产,需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才能完全归属一方带走。
4.涉及抚养权时,孩子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可由抚养方带走。

建议:离婚双方在处理财产时应保持理性,优先协商解决。在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时,及时了解相关流程,确保合法合规。涉及孩子相关物品,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处理。

2025-11-05 05:3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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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归个人所有,可直接带走。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常见的婚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共同财产。
(3)若房产、车辆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财产,要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后才能完全归属一方带走。
(4)涉及抚养权时,孩子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可由抚养方带走。

提醒:
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要准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05 05:0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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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个人财产范围,在离婚时直接带走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个人财产。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先与对方协商处理方案。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若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取得归属判决或协议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涉及孩子抚养权时,抚养方可以带走孩子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1-05 04:31: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但应当指定财产的保管人并进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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