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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封房里面的东西能带走么?

朱* 浙江-温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1.29 14:35:12 1025人阅读

我妈妈好不容易攒钱买了房子,但是由于爸爸经常抽烟打牌,又打得大,所以到处欠钱,现在还还不起钱,他们就喊法院把我们家的房子作为抵押,封了,请问法院封房里面的东西能带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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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法院查封什么东西了,如果法院只查封房屋那么房屋内的东西是可以搬走的,如果查封的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那房屋内的东西就不可以搬走了。

2018-01-29 14:41: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但应当指定财产的保管人并进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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