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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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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确认股份纠纷

黎** 重庆-永川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04 17:48:34 493人阅读

离婚如何确认股份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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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处理股份纠纷,要点如下:
一是确定股份性质,婚前取得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一般是共同财产,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确认股份价值,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评估。
三是进行股份分割,双方都是股东按比例分;一方是股东,另一方拿折价款。有限责任公司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按市场价分割。
四是收集出资证明、公司章程等证据。

2025-11-04 22:4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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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确认股份纠纷,关键在于明确股份性质、价值及分割方式,还需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性质的判定以取得时间为重要依据,婚前取得的股份属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股份价值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分割方式因公司类型而异,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可按比例分割股权;仅一方是股东时,非股东配偶可获折价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向非股东配偶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分割相对简单,按市场价格分割。处理纠纷时,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证据至关重要。若在离婚时遇到股份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4 21:4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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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确认股份纠纷,核心是明确股份性质与分割方式。婚前取得的股份属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依约定。
2.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确认股份价值,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机构。
-分割方面,双方都是股东按比例分割股权;仅一方是股东,非股东配偶可获折价款。
-有限责任公司向非股东配偶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按市场价格进行。
-处理纠纷要注重收集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1-04 20:4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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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时确认股份纠纷,首要的是明确股份性质。婚前取得的股份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这是确定股份归属的基础。
(2)股份价值的确认有两种方式。双方能协商确定最好,若协商不成,则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股份分割方式因公司类型而异。双方都是公司股东时,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只有一方是股东,非股东配偶可获得折价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向非股东配偶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分割按市场价格进行,相对简便。
(4)处理纠纷时,收集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证据很重要,这些能帮助明确股份情况。

提醒:
离婚时处理股份纠纷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4 19:3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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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股份性质,婚前取得股份属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一般为共同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
(二)确定股份价值,先协商,协商不成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三)进行股份分割,双方都是股东按比例分股权;仅一方是股东,非股东配偶可要折价款。
(四)有限责任公司向非股东配偶转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又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按市场价格分割。
(五)收集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025-11-04 18:58:0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你所讲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严格来讲是确认身份之诉,而非直接指向财产(虽然背后有利益之争),应按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一,多数还是按财产案件来收费,原因就是该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我个人的意见:在所争议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额较高的情况下,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同时,可否考虑通过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规避,即令按赔偿金的数额来收取诉讼费,而忽略确权部分的收费。股东资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概述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证据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辩明谁是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辨别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1、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分为两种:第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第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2、效力证据。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而非效力证据决定源泉证据的变更。有些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公司无理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讼。如果股东名册有假,真实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除了向对此遭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视其行为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是怎样的?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出资人按协议实际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5、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拒不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该第三人申请解除增资协议,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应予支持。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该第三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6、当事人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主张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7、股东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拒绝办理,股东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应予支持。8、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如果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且无法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按借贷关系处理。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与名义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9、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该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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