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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佘** 重庆-长寿区 消费权益咨询 2025.11.01 09:36:01 330人阅读

货物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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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情况,赔偿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先尝试协议补充。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赔偿标准。若依旧不能确定,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3)因侵权导致货物损失的,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4)在仓储等其他场景,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和相应法律规定处理赔偿事宜。若当事人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就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提醒:
货物损失赔偿情况复杂,不同场景处理方式有别。遇到问题时,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若不确定如何处理,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1-01 15:0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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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中货物损失,先看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赔偿。
(二)运输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先协议补充,无法补充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三)因侵权致货物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
(四)仓储等其他场景,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五)当事人能证明无过错可不担责,有过错按过错程度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11-01 13:3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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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无约定或不明,先协议补充,无法补充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交付地市场价算。
2.因侵权造成货物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
3.仓储等场景,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无过错可不担责,有过错按程度担责。

2025-11-01 12:4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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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货物损失赔偿标准依不同情况而定,运输、侵权、仓储等场景各有相应计算方式,同时需考量当事人过错情况。
法律解析:
在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无约定或不明,先协议补充,不能补充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算。因侵权致货物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额。仓储等其他场景按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并且当事人能证明无过错可不担责,有过错按过错程度担责。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交易的公平与合理。若在实际中遇到货物损失赔偿的问题,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01 11:5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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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失赔偿标准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无约定或不明,先协议补充,无法补充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因侵权致货物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算赔偿额。仓储等其他场景,依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损失赔偿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2.出现货物损失,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自身有无过错。
3.协商赔偿事宜时,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2025-11-01 10:20:41 回复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依据以下四个原则计算: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依照前一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这里的“交付时”是指货物按时到达了目的地,货物有毁损的情况下,计算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应当交付时”是指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而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

一、运输合同损失责任谁承担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二、损失货物的价值确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合同法第304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责任理应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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