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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购房定金后能否退款

李** 北京-石景山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31 01:53:51 450人阅读

交纳购房定金后能否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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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购房者违约情况下,不履行购房合同约定义务,依据定金罚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这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约束。
(2)开发商违约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以此保障购房者权益。
(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像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致使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定金,体现了公平原则。
(4)若合同中有关于定金退还的其他约定,遵循合同约定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5)遇到定金退款问题,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提醒:在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发生定金纠纷时,及时保留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31 06:2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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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仔细判断违约方。若自身违约,可能无法要回定金;若开发商违约,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确定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遇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可要求退还定金。
(三)查看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有关于定金退还的其他约定,按约定处理。
(四)先尝试协商。与对方友好沟通,争取和平解决定金退款问题。
(五)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0-31 04: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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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者违约不履行合同,按定金罚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2.开发商违约未履行合同,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3.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定金。

4.合同有定金退还其他约定的,按约定处理。遇到问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2025-10-31 04:4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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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纳购房定金后能否退款要依据不同情况判断,购房者违约一般不能退,开发商违约可要求双倍返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或按合同约定可退还。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中定金罚则,若购房者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其交付的定金不能要求返还;若开发商违约不履行合同,需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若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致使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定金。并且若合同有关于定金退还的特别约定,就按约定执行。在遇到定金退款问题时,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若您在购房定金退款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31 02:4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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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纳购房定金后能否退款要依据不同情形判断。购房者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能要求退还定金;若合同有定金退还的其他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2.解决措施与建议:
首先,遇到定金退款问题,双方应积极协商,友好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若协商无果,可考虑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借助法律的公正裁决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31 01:54:18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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