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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又违约怎么办

席** 陕西-咸阳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0.30 09:30:20 404人阅读

合同可撤销又违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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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合同同时具备可撤销情形和违约情况时,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同的处理途径。若合同有重大误解、欺诈等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重大误解九十日,其他情形一年)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违约条款也失去效力,双方无需再履行合同。
(2)若当事人不选择撤销合同,可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当事人需根据自身利益权衡,若撤销合同能带来更大收益,可选择撤销;若主张违约责任更能弥补损失,就主张违约赔偿。

提醒:
当事人在决定是否撤销合同或主张违约责任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利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30 14: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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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和违约情况时,若合同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要在规定时间内(重大误解九十日,其他一年)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不用再履行,违约条款也无效。

(二)若不撤销合同,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三)当事人要根据自身利益权衡,若撤销合同更有利就选择撤销,若主张违约责任更能弥补损失就主张违约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10-30 12:5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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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同时有可撤销情形和违约情况时,当事人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不用再履行,违约条款也失效。
二是当事人也可不撤销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当事人需权衡利弊,选对自己更有利的处理方式。

2025-10-30 11:3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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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和违约情况时,当事人可选择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自始无效,也可放弃撤销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需权衡利弊做选择。
法律解析:
当合同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为九十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违约条款也失效。若当事人不撤销合同,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比如合同中对方欺诈导致价格显失公平,若撤销合同能避免后续麻烦且损失较小,就可选择撤销;若撤销后损失大,主张违约赔偿更能弥补损失,就追究违约责任。面对这种复杂的合同情况,每个人的具体情形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差异。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贴合实际的法律建议。

2025-10-30 11: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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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既存在可撤销情形又有违约情况时,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利益在撤销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间选择。当合同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当事人能在规定时间内(重大误解九十日,其他一年)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违约条款也失效。
2.若不撤销合同,当事人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3.当事人需权衡利弊后进行选择。若撤销合同对自身更有利,可选择撤销;若主张违约责任更能弥补损失,则可主张违约赔偿。

2025-10-30 09:42: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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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5 13359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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