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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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共有车位可以收费,但必须满足相应条件。经业主共同决定、合理使用费用、规范收费管理是关键要素。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收费决策需民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小区实际,如车位供需、维护成本等,共同决定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费用使用要明确。所收费用归业主共有,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使用方案需经业主大会决定。
-管理监督要到位。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时,要求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若存在擅自收费、费用使用不透明等问题,业主可要求改正。
法律分析:
(1)业主共有车位收费需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综合小区实际状况来确定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这体现了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的自主决策权。
(2)收费用途要合理。因为费用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可以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使用,保障了业主对共有资金的权益。
(3)收费管理需规范。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时,物业公司有义务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以确保收费管理的透明性。若未经同意擅自收费,或费用使用存在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改正。
提醒:
业主需关注共有车位收费决策流程和费用使用情况,若遇到不合理收费可依法维权;物业公司应规范操作,保障收费公开透明。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小区若要对业主共有车位收费,需先通过业主共同决定。可召开业主大会或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收费用途要合理合规,收取的费用归业主共同所有,可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使用。
(三)收费管理要规范,可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要定期公布车位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若未经业主同意就擅自收费,或者费用使用不透明、不合理,业主有权利要求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1.业主共有车位可收费,但需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根据小区情况,确定是否收费及标准。
2.收费用途要合理。费用归业主共有,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3.收费管理需规范。可委托物业,物业要定期公布收支,接受业主监督。擅自收费或费用使用不当,业主有权要求改正。
结论:
业主共有车位可以收费,但要经业主共同决定,收费用途合理且管理规范,否则业主有权要求改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业主共有车位收费,一是需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能依据小区实际来确定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等。二是收费用途要合理,所收费用归业主共有,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三是收费管理要规范,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需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若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收费,或费用使用不透明、不合理,业主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改正。如果您在业主共有车位收费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物业企业在不同情况下对停车费用的处理需视实际情形而定。若停车空间为业主购买或受赠予,物业无权收取停驶费用,因为公有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若物业经建设单位授权收取停车费,费用标准也需在业主与建设单位的合约中明确规定。若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使用权及收费标准需由业主大会按管理规约拟定。
专业解答社区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非独立建筑,本质上属土地使用权,不能独立登记所有权。商品房售出后,建筑用地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地下停车位权益归业主共有,与其他公共设施无异。
专业解答地下停车场所归属问题涉及业主和开发商两方面。业主购买房屋时若已支付地下车位分摊费用,该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或转让。若未涉及此部分费用,则车位亦属业主共有。若开发商拥有地下车库全部地产面积且能证明专用于车库,则有权向本小区商品房预定者预售车库产权。
专业解答社区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非独立建筑,本质上属土地使用权,不能独立登记所有权。商品房售出后,建筑用地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地下停车位权益归业主共有,与其他公共设施无异。
专业解答地下停车场所归属问题涉及业主和开发商两方面。业主购买房屋时若已支付地下车位分摊费用,该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或转让。若未涉及此部分费用,则车位亦属业主共有。若开发商拥有地下车库全部地产面积且能证明专用于车库,则有权向本小区商品房预定者预售车库产权。
律师解析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业主共有的情形如下: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律师解析 要看具体情况。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律师解析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私自在公共道路的绿化带画车位,不仅改变了本来通行、绿化等用地功能,而且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为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占地停车业主改正,如果不听,可通过诉讼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解析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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