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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有权利申请公司破产

马** 重庆-忠县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0.26 04:16:22 397人阅读

员工是否有权利申请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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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有权申请公司破产。当员工被拖欠工资等报酬,就成了公司债权人。法律规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其重整或破产清算。
2.申请时,员工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够偿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证据。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会裁定受理。

2025-10-26 08: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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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有权利申请公司破产,在被拖欠工资等劳动报酬成为公司债权人后,按法定程序准备材料向法院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受理。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员工被拖欠工资等劳动报酬,就成为了公司的债权人,所以员工有权申请公司破产。不过,员工申请时要证明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需要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公司欠薪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审查,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员工申请公司破产的具体流程还有疑问,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6 07:4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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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权利申请公司破产。当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员工就成为公司债权人,依据法律可向法院提出对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员工申请公司破产需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此要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公司欠薪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法院会受理审查,符合条件则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建议员工在遇到公司欠薪情况时,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申请破产程序较为复杂,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2025-10-26 07:4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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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在公司拖欠工资等劳动报酬时,具有债权人身份,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员工申请公司破产,关键在于证明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3)申请时,员工要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公司欠薪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4)将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会受理审查,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提醒:
员工申请公司破产需确保证据充分有效,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07: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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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申请公司破产前,要积极收集证据,除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外,还可收集工作证、同事证言等,确保能充分证明劳动关系和公司欠薪情况。
(二)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可通过咨询律师或法院立案庭获取准确信息。
(三)撰写破产申请书时,要清晰阐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同时详细说明自身债权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025-10-26 05:21:5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如何的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请求强制执行。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有权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调查,最终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等对管理人的询问有如实陈述与回答的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债务人财产的收集、清理、核对,是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前,也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等。但债务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一般会有出入,仅凭债务人提供的文件,难以辨明债务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此管理人必须收集、清理、核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后,应制成财产目录表。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审计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普遍赞同此一程序,但从法律角度看,应注意破产程序不应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一是诸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给付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财产的管理,即对财产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侵害或发生意外的损失。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四、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撤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权益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第32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与一般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债权人欲主张抵销时,应由管理人为之。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五、营业决定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法律均赋予管理人以经营管理权,该项职责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破产法第76条中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该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即接管并参与营业活动。第78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六、诉讼权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破产程序开始后,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当管理人被选任后,诉讼与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若发生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可以主动提讼。七、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任意召开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人请求或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指出,管理人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批准。八、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事宜,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适当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九、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第52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二、重整方案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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