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逮捕权归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2.决定逮捕权分属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认为需逮捕嫌疑人时可自行决定;法院在审判阶段,觉得未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条件,也能决定逮捕。
3.检察院有批准和部分决定逮捕权,法院有决定逮捕权,这遵循了公检法分工、配合、制约原则。
结论:
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力分属不同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批准逮捕权及部分决定逮捕权,人民法院有决定逮捕权,体现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法律解析: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这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权。同时,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可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未被逮捕且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也能决定逮捕,这是二者的决定逮捕权。这种权力分配能让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各自职能,避免权力集中,确保司法公正。如果大家在了解逮捕权力分配等法律问题上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力分属不同机关,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批准逮捕权专属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2.决定逮捕权上,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认为需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自行决定;法院在审判阶段,针对未被逮捕且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也能决定逮捕。
3.为保障该机制有效运行,公安机关应准确收集犯罪证据,提高提请逮捕的质量;检察院要严格审查,确保逮捕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在审判中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谨慎行使决定逮捕权。
法律分析:
(1)批准逮捕权专属人民检察院。当公安机关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求时,需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会依据具体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这一程序确保了逮捕措施的慎重使用,防止权力滥用。
(2)决定逮捕权由检察院和法院分别行使。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逮捕;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未被逮捕但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也能决定逮捕。
(3)这种权力分配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通过不同机关的相互协作与制衡,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提醒:不同机关在逮捕程序中的权力和职责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若遇到涉及逮捕的情况,建议咨询了解具体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
(一)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严格按照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证明逮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批准逮捕权和部分决定逮捕权时,要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的提请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要严格把控逮捕的条件。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决定逮捕被告人时,要依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确保决定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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