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质权人明知存单是虚开的还拿去设定质押,质押合同无效,银行无需担责,损失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2.若质权人不知情,有两种情况。银行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受质押者审查有重大过失,银行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司法实践里,要靠证据判断质权人是否知情及有无审查过失,从而认定质押效力和各方责任。
结论:
以虚开存单设定质押,质权人明知则质押合同无效,银行不担责;质权人不知,银行依过错承担补充或部分赔偿责任,司法中依证据判定相关情况以认定效力和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质权人明知存单是虚开的仍接受质押,这种情况下质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时银行由于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若质权人不知存单虚开,若虚开存单的银行存在过错,就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真实性时有重大过失,开具存单的银行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里,证据是判定质权人是否明知存单虚开以及是否存在审查过失的关键,这对于准确认定质押效力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至关重要。如果遇到此类存单质押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以虚开存单设定质押,其效力及责任承担依质权人是否明知存单虚开而定。若质权人明知存单虚开,质押合同无效,银行因质权人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2.若质权人不知存单虚开,银行责任分情况。虚开存单银行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者审查存单真实性有重大过失,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为避免此类纠纷,质权人应严格审查存单真实性,可通过多种渠道核实存单信息。银行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存单开具流程,防止虚开情况发生。司法判定时,需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判断质权人是否明知及有无审查过失,以明确质押效力和各方责任。
法律分析:
(1)当质权人明知存单是虚开的情况下,质押合同会被判定无效,因为这种情况下质权人主观存在故意,不符合合法有效的质押条件。同时,由于质权人有过错地接受虚开存单质押,银行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若质权人不知存单虚开,责任判定会更复杂。若虚开存单的银行存在过错,银行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开具存单的银行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在司法实践里,准确判断质权人是否明知存单虚开以及是否存在审查过失,需要依靠相关证据。只有依据证据才能准确认定质押效力和各方责任。
提醒:
在涉及存单质押业务时,质权人要严格审查存单真实性,避免因自身过失导致权益受损。若遇到相关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质权人明知存单虚开时,应避免接受该存单质押,因为质押合同无效且银行不担责。
(二)质权人不知存单虚开时,要考察银行过错情况,若银行有过错,可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自身在审查存单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银行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在司法实践中,质权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是否明知存单虚开以及有无审查过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以虚开的存单质押的,如质权人明知存单虚开而接受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如有过错,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接受存单质押的人不知存单虚开,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对所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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