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的事,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对于罚款、扣押财物等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如果当事人事后胜诉,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弥补。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在复议、诉讼期间予以执行,当事人胜诉后,其受到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制度。该规定有三个方面的意思:第
一,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第
二,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申请有权进行审查,审查的核心,是看被处罚人的人身危险性,如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就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有可能逃跑、干扰证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判断被处罚人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要根据被处罚人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作出判断。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被处罚人的一贯表现、与所居住区域的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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