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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破产清算中申报债权,不同阶段处理方式有别。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若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发现债权未申报,通常不能再申报并参与分配。不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及时申报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避免因逾期申报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若遇到特殊情况未能申报,要及时收集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证据,尽快向法院请求追加分配。
2025-10-23 09: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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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不过此前已完成的分配,不会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而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需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发现债权未申报,通常债权人不能再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但要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致使未能及时申报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提醒:债权人应及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因逾期产生不利后果。若遇到特殊情况未能申报,要及时收集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证据,咨询专业意见维护权益。
2025-10-23 08:5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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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财产不再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若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发现债权未申报,通常不能再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不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及时申报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2025-10-23 07:0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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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不过,此前已分配的部分不再补分,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2.若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发现债权未申报,通常不能再申报并参与分配。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及时申报的,可在知道事由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按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2025-10-23 05:3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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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在破产清算中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审查确认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未申报债权,一般不得再申报分配,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未申报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追加分配。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给予了一定的补救机会,即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不过为了保障已完成分配的稳定性,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人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债权参与分配,这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终局性和稳定性。但考虑到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未及时申报的,允许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如果您在破产债权申报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3 05:00: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