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未申报的债权并不因此消灭,
债权人可以另案
主张权利。
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也仅使其丧失按破产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参与分配、进行表决等权利。
债务人的
债务并不当然消灭,亦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其他
责任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
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