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未被积极申报的债权,并不会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
法律效力或受到任何形式的剥夺。
换言之,这些
债权人仍然有权通过另行
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
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未被申报的债权仅意味着它们无法按照破产法所确立的特定程序如参与分配以及投票表决等方面享受到与正式债权人同等的待遇。
然而,这并不代表
债务人的
债务会自动消失或者不存在了,更不能够掩盖债权人向其他负有相关义务的人提出针对公司负债偿还问题的民事索赔请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
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