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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黄** 上海-静安区 离婚咨询 2025.10.22 00:42:08 399人阅读

离婚诉讼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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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能申请财产保全,分诉前和诉中两种。
2.诉前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情况紧急时,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申请后30天内要起诉,否则法院解除保全。
3.诉中财产保全:诉讼中,若一方可能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
4.申请财产保全通常要提供担保,申请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2025-10-22 07: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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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包括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有相应条件和要求。
法律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和诉中两种。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提起离婚诉讼前情况紧急时,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会受难以弥补损害,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但需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保全解除。诉中财产保全则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可能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并且,申请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提供担保,若申请错误,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如果对离婚诉讼财产保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2 06:3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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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用于情况紧急时,避免合法权益受损;诉中财产保全则针对诉讼中一方可能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需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保全将被解除。
3.诉中财产保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向受诉法院申请即可。
4.申请财产保全通常要提供担保,若申请有误,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建议: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要充分评估情况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申请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担保,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同时,要严格遵守时间要求,避免保全被解除。

2025-10-22 05:4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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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将受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需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
(3)诉中财产保全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可能实施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另一方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
(4)申请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提供担保,若申请错误,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提醒:申请离婚财产保全要注意区分诉前和诉中情形,严格遵守时间规定,谨慎申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赔偿。不同案情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和风险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2 03:5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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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将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离婚诉讼。
(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若一方可能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三)申请财产保全通常要提供担保,若申请错误,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025-10-22 02:18:49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诉讼保全担保是什么?诉讼保函有什么意义?诉讼保函的优点在于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促进资金周转、获得资金收益,帮助企业提高商业信用。二去银行办理诉讼保函需要什么流程?申请条件:1.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2.拥有贷款卡;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4.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保函申请:1.申请人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立保函合同;2.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3.申请人提交合同相关的基础材料;4.申请人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开立保函所必需的材料。保函审核及开出:1.银行对客户资格、基础交易、相关材料审查;2.银行对客户的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等抵押情况进行落实;3.银行审核保函的书面申请及保函格式;4.保函开出。三、担保公司办理诉讼保函的需要的流程?资料清单(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复印件,申请人可以补充其他重要材料。)1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当事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案件资料状、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证据清单和材料,拟采取保全措施标的物的明细清单和基本情况(包括权属、价值、所在地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办理流程:保函之家办理诉讼保函,各地均认可,通常最快当日出具担保函。案情复杂的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保函。服务快捷方便,在最快的时间内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依据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至于启动主体,原则上都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很大区别的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1、对哪些财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保全的范围既可以小于请求的数额,但不得大于请求的数额。因为小于请求的数额就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而大于请求的数额将有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2、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2)扣押:(3)冻结:(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3、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指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继续保全。  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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