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裁员:一是裁减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并听取意见,将裁减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依破产法重整等进行人员裁减,也属裁员。
3.若裁减未达数量或比例标准,又未履行法定程序,通常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裁员。
结论: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且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在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重整等情形下裁减人员,可认定为裁员;未达数量或比例标准且未履行法定程序,则一般不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裁员。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裁员有明确的数量或比例要求以及法定程序。当达到规定的人数或比例时,用人单位需按程序进行操作,这样的人员裁减才符合法律对于裁员的认定。同时,在特定的企业经营困难情形下进行人员裁减也属于裁员范畴。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若用人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可能就无法被认定为合法裁员。如果遇到与裁员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用人单位符合特定情形可认定为裁员。一是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二是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下进行人员裁减。
2.若裁减人员未达规定数量或比例标准,且未履行法定程序,通常不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裁员。
3.建议用人单位在进行人员裁减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量、比例和程序操作,提前做好与工会或职工的沟通,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同时,职工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在面临裁员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且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满足这些条件可认定为裁员。
(2)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下进行人员裁减,同样属于裁员。
(3)若裁减人员未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标准,并且未履行法定程序,通常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裁员。
提醒:
用人单位裁员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标准,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遇到裁员情况,可关注单位是否依法进行,权益受损时可咨询专业法律建议。
(一)若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样可认定为裁员。
(二)当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下进行人员裁减,也可认定为裁员。
(三)若裁减人员未达规定数量或比例标准,且未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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