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劳动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及以上罚款等重复处罚。若劳动者一个行为违反多项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要综合考量后一次性处理。
(二)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劳动者若遭遇用人单位不合理重复处罚,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劳动法虽未明确重复处罚规则,但按一事不再罚原则,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同一违法行多次罚款。
2.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一个行为触犯多项单位规章,单位应综合考量一次性处理,而非多次分别处罚。
3.行政处罚领域也遵循一事不再罚,劳动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不进行两次以上罚款。
4.劳动者遇不合理重复处罚,可先协商,不成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权。
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就劳动者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也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劳动者遭遇不合理重复处罚可协商、投诉或仲裁维权。
法律解析:
虽然劳动法未直接规定重复处罚,但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及以上罚款等重复处罚。在司法实践里,当劳动者一个行为违反多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单位应综合考量后一次性处理,而非分别多次处罚。同时,在行政处罚领域,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假如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的不合理重复处罚,可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有效的帮助。
劳动法虽未直接规定重复处罚,但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等处罚。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一个行为违反多项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应综合考量一次性处理,而非多次分别处罚。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同一违法行为,也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若劳动者遇到不合理重复处罚,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尝试解决问题。
2.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处理。
3.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新刑法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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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刑法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责认定标准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律师解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律师解析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和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 4.主观要件:过失,即明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会造成重大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 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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