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藏法律咨询 > 日喀则法律咨询 > 日喀则房屋买卖法律咨询 > 售楼处能否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售楼处能否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何** 西藏-日喀则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18 13:10:25 358人阅读

售楼处能否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其他人都在看:
日喀则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日喀则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售楼处通常不能随意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只有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才可解除。法定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购房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约定情形则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售楼处可解除。

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售楼处单方解除合同属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购房者损失。
为避免纠纷,建议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和违约责任。
2.售楼处严格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行事,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3.购房者若遇到售楼处违法解除合同,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8 18:00:04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售楼处解除购房合同需遵循法定或约定情形。法定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此时售楼处有解除权。
(2)若购房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售楼处也可解除合同。
(3)约定情形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售楼处可行使解除权。
(4)不符合上述情形时,售楼处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购房者损失。

提醒:
购房者和售楼处都应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遇到合同解除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16:21:31 回复
咨询我

(一)购房者要确保自身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违约行为。若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及时与售楼处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解除条件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售楼处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其说明依据的是法定还是约定情形。
(三)若售楼处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单方解除合同,购房者可通过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5-10-18 15:13:35 回复
咨询我

1.售楼处通常不能随意单方解除购房合同,要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才行。法定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此时售楼处有解除权。
2.若购房者拖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仍不履行,或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售楼处可解除合同。
3.约定情形是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达成时售楼处可解除。
4.不符合上述情形却单方解约,售楼处算违约,要承担赔偿等责任。

2025-10-18 14:16:3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售楼处一般不能随意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才能解除,否则构成违约需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况,此时售楼处有解除权。若购房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售楼处也可解除。约定情形则是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售楼处可解除。若不符合这些情形,售楼处单方解除合同就属于违约,要承担赔偿购房者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大家在购房过程中遇到售楼处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不确定是否合法合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8 13:37:14 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房产买卖的主战场—售楼部,常常是房产买卖双方上演“拉锯战”的“阵地”。对卖方而言,售楼部里的置业顾问、销售团队都经过专业培训,从购房者踏入售楼部开始,就有一整套完整的销售说辞。而就大多数购房者而言,却很容易就在这“循循善诱”中“沦陷”。那么,购房者如何在买房时“保持清醒”,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销售说辞”呢初级篇价值地挖掘与还原统一完善的“销售说辞”及“营销方法”是房地产销售团队不可或缺的制胜法宝。从地产销售来讲,常常着眼于对市场的理解、对项目价值的挖掘、对客户的深度分析把握,对语言的深刻锤炼。常言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所以在进入售楼部前,也请各位购房者,逆向思考。踏进售楼部,购房者就进入了销售人员的“包围圈”。一般情况下,新客户到访,销售方的置业顾问常会询问“您是第一次到我们项目吗”“您购房打算自己居住还是为儿女购房呢”在这样的问题中,置业顾问很容易了解到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和购房倾向。而后,置业顾问则开始向准购房者们“推销”。一般说来,置业顾问会对整个项目的价值链条做全面且详尽地“挖掘”,将最具价值和吸引力的“卖点”变着花样地摆在在购房者面前。在这个价值链条挖掘过程中,通常从“土地价值”开始。项目所在的土地价值有哪些片区的城市规划发展、交通现状及预期、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地块所处区域商业及生活配套状况、居住文化……这些,统统都是销售方会“挖掘”的价值。其次是项目院落空间、向心组合、楼房视线、地块利用、高低层建筑关系、商业布局与住宅关系、项目内自然资源的利用等规划价值,也是房产销售中常打的“卖点”牌。此外,园林景观价值、建筑外立面价值、交通系统价值、户型空间细节、小区配套等“价值点”,都是销售团队在项目销售之前,就会进行深度挖掘的对象。因此,准购房者们在去售楼部前,最好对这些“价值点”有所了解。当然,直接进入售楼部了解,也是可以的。分析销售置业顾问的价值挖掘方向,再逆向推导、还原:为什么主打这些价值点,是否真的具备价值,主打的价值点是否掩盖了其他更攸关居住的价值点将卖点一一还原,冷静分析是否契合你的购房需求。提升篇售楼部提问有讲究在对一个项目有了一定的了解后,购房者大多会选定某个楼盘进行深入了解。在选定楼盘的情况下,面对售楼部置业顾问的“花言巧语”,购房者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静。置业顾问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购房者在选择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知道:置业顾问的答复。同时注意,置业顾问的“承诺”,不能作为购房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一切都需要以“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在深入了解某个楼盘项目的时候,售楼部依然是重要的“阵地”,这个时候,提问咨询也是有讲究的。第一,销售方式明确答复是,按照建筑面积销售还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两者区别在于: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而套内建筑面积不包含)。目前,南充在售楼盘均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但为显示项目的“均价”优惠,在销售说辞中,也不排除某些分销售人员故意混淆这两方面的区别。第二,具体价格在项目的“楼书”上,购房才常会看到“均价”这个词。顾名思义,“均价”是项目的平均价格,但购房者常会发现心仪的房子与打出的“均价”会有很大差距。所以在深入了解项目时,一定要明确心仪的楼层及户型的确切价格。一般来说,多层的楼盘接近均价的户型位于4层或5层;高层在6层-8层,一层二户的多层楼盘单位面积最高价与均价相差5%-8%,高层是在15%-20%之间。第三,交房时间是否能按时交房入住,入住时是否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都是购房者需要明确的地方。第四入住条件入住时,水、电、气、通讯、闭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以及小区内的保洁、绿化、排污、照明等私用或公用设施正常是否正常,装修期间装修垃圾等处理方式,物业管理费用收取等都需要了解。第五小区车位小区总车位数,车位为地上还是地下,是否能保证“一户一位”,车位面积、收费标准、预计开售时间等,需要购房者明确。高级篇售楼部内外要警惕售楼部外的第三方销售员一般情况下,南充热销的项目售楼部里面或周围常常人头攒动,热闹非常。这时候,购房者很容易产生“这里房子好火哟,肯定卖得好,我也可以考虑”的从众心理。这时候要注意,在售楼处排队的,并不一定都是购房者,还有可能是“房托”或者第三方的销售员。“房托”,一般是年纪稍大一些的“购房者”,他们常出现在项目开盘等重要节点的现场。而第三方销售员,则分为场外的“小蜜蜂”和场内的“代理公司”和“分销公司销售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有代理公司来代理的楼盘通常花样较多,比如排队买号等,但是开发商直接销售就不会搞很多花样,那是因为代理商想赚开发商更多的代理费。“卖完了”等热销假象现在,不少消费者都反映“买房难”,要是想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那就更是“难上加难”。好不容易选好了项目,但户型、面积、朝向都让购房者满意的房子,置业顾问却说:“对不起,这个户型卖完了。”在销售现场,开发商为了营造销售兴旺的气氛,常会在售楼中心的房源公示栏上打出“售完”等字样,或者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标识出大面积的已售单元,让购房者觉得已经没有多少套房屋了。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一冲动就签了合同,交了“诚意金”。在这个时候,购房者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了。对于真正热销的项目,不排除有售完的情况。而对不易分清的“售完”现象,可以到国土部门查询楼盘房源信息。另外,在看房的时候,还可以到售楼部要求售楼员出示一样叫“销控”的本子。这个本子上,记录着该楼盘真实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你心仪的这套房子是否已卖出。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