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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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归属一般按法律规定判定。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公用设施除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明示属个人的,其余归业主共有。
2.判断归属可查看规划文件,明确属业主共有的归全体业主。
3.若出现权属纠纷,先由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等协商解决。
4.协商不成,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采用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定归属。
建议业主平时关注小区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情况,留存相关规划文件等资料。建设单位和物业应严格依法行事,不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遇到纠纷时,各方积极协商,以合理合法方式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1)小区物业用房通常归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这保障了业主对物业用房的合法权益和合理使用。
(2)公用设施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部分外,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这明确了业主对小区大部分公用设施的所有权。
(3)判断归属可查看规划文件,文件明确属于业主共有的归全体业主,这为判定权属提供了重要依据。
(4)若发生权属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以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由法院依法判定归属。
提醒:业主遇到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权属问题,应及时查看规划文件,协商解决时保留证据,必要时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差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归属判定规则,建筑区划内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公用设施除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明示属个人的,其余归业主共有。
(二)查看规划文件来确定归属,文件明确属于业主共有的,就是全体业主的。
(三)遇到权属纠纷,先和建设单位、物业等协商。
(四)协商不成,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用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让法院判定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小区物业用房与公用设施归属,依据法律判定。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不能擅自改用途。
2.公用设施除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明示属个人的,其他归业主共有。
3.判断归属可看规划文件,明确属业主的归全体业主。有纠纷先协商,不成业主可经业主大会或委员会,通过诉讼维权,由法院判定归属。
结论:
小区物业用房一般归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用设施除特定情况外归业主共有,可查看规划文件判断归属,权属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业主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建筑区划内物业用房明确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保障了业主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权益,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擅自改变用途是对业主权益的侵犯。公用设施方面,排除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的部分,其余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查看规划文件是判断归属的重要依据,规划明确属于业主共有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出现权属纠纷时,先协商解决体现了平和处理问题的原则,若协商无果,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以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归属作出公正判定。如果遇到小区物业用房、公用设施归属方面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物业经理无权擅自利用社区公共绿地进行建设施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经理或任何物业服务提供者均不得擅自侵占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包括公共绿地,以保护业主的集体权益。如需使用公共绿地,必须事先获得业主委员会的批准,并确保不损害业主的利益。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什么人共有小区的物业用房公用设施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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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可以改变用途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律师解析 物业配套设施有: 1、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 2、花园、绿地、甬道; 3、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4、排水设施;停车场、停车库; 5、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 6、信报箱。
律师解析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解析 如果损失不大的话,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损失较大的,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析 小区的会所、物业用房、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处分或改变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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