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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啥

张* 重庆-梁平区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0.17 10:03:34 390人阅读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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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准备民事诉讼新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例如不能通过暴力、威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获取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如证人证言需有证人签字等。
(二)判断证据是否符合实质条件。要确认在举证期限内是客观上无法提供该证据,而非自身疏忽;查看证据是否属于新发现的,包括之前不知道存在或者庭审结束后才形成的;考量证据是否具有重要性,能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025-10-17 14:3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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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认定从两方面进行:

形式上,证据要合法,取得方式和表现形式等都得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获取的不能算新证据。

实质上,要满足三个条件: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属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具有重要性,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只有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条件,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新证据。

2025-10-17 12:5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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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条件,形式上要合法,实质方面需在举证期限内客观无法提供、属新发现且具有重要性。
法律解析:在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有着严格标准。形式上,证据的取得方式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会被排除。实质方面,证据需是在举证期限内客观上无法提供,而非因当事人自身疏忽未提供;要是新发现的,可能是之前不知存在或庭审结束后才形成的;还得具有重要性,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证据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新证据。若在民事诉讼中遇到证据认定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025-10-17 12:0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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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认定需兼顾形式与实质两方面。形式上要符合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表现形式等都应契合法律规定,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被认可。

实质方面有三个条件。一是在举证期限内客观上无法提供,若因当事人自身疏忽未按时提供,通常不认定为新证据。二是新发现,包括之前未知存在或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的证据。三是具有重要性,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如能证明关键事实或推翻原认定事实。

为确保证据被认定为新证据,当事人应合法获取证据,避免使用非法手段。在举证期限内尽力收集证据,若客观上无法提供,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对新发现的证据,要及时提交并说明其重要性。

2025-10-17 11:0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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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认定需兼顾形式与实质。形式上,证据的合法性是关键,取得方式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备成为新证据的资格。

(2)实质方面,首先证据需在举证期限内客观上无法提供,若因当事人自身疏忽未及时提供,一般不认定为新证据。其次,新证据要具备新发现的特征,既可以是之前未知存在的证据,也可以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的证据。最后,新证据需具有重要性,能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比如证明关键事实或推翻原认定事实。只有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条件,证据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新证据。

提醒:
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合法合规,留意证据是否满足实质条件。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0-17 10:10:0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新民事诉讼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该制度搭建了多元制解决纠纷机制之间良性互动的桥梁,形成内外结合的调解强力,扩大了当事人之间对纷争自主规制的可能性,对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关于该程序的案件管辖该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人民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上述两个文件的宗旨,明确规定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二、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申请司法确认。当然,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记录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范围,应理解为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一)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该意见使用排除法,对除以上四种以外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编立“调确字”案号。三、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及审查内容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应采用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人民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对于案情复杂,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采取必要的实质审查和证据调查。在审查中,重点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同时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是否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他人利益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四、司法确认案件的文书形式以往在审判实践中,对司法确认案件有使用决定书、调解书、裁定书,新民诉法将该程序案件明确规定,应使用裁定书。新民诉法195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关于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人民作出有效裁定书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收到确认有效裁定书和驳回申请裁定书后,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也不能申请再审。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人民的有效裁定书,而不是调解协议书。最后,需说明的是,该程序属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不应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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