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需结合多方面综合认定。犯罪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虽多出于营利目的,但不限于此。
在客观方面,实施生产或销售假药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假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标准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情况。该罪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若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已造成严重危害,则属加重情节。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加强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和生产流程。
2.提高公众对假药危害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3.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法律威慑。
法律分析:
(1)从主体上看,生产、销售假药罪涵盖自然人和单位,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组织,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虽然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营利,但即使不是出于营利目的,只要存在故意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也可认定此罪。
(3)客观上,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假药的界定包括药品成份与国家标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多种情形。
(4)该罪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若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情况,会构成加重情节。
提醒:生产、销售假药危害极大,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遇到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主体确认。先确定是自然人实施的生产、销售活动,还是单位组织的行为,收集相关主体身份及组织信息。
(二)主观故意判断。调查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假药仍进行生产或销售,可通过其进货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判断是否有营利或其他故意目的。
(三)客观行为核查。查看药品的成份是否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是否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情况,确定是否有生产或销售假药的行为。
(四)客体侵害认定。评估该假药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破坏程度,以及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存在危害风险。
(五)加重情节评估。判断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已造成严重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或销售假药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通常为营利,但不限于此。
2.客观上实施生产或销售假药行为,假药指成分不符标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3.该罪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众健康权利。若假药危害人体健康,属加重情节。认定此罪需综合主客观等多方面。
结论:
生产、销售假药罪需结合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侵犯客体等多方面综合认定,实施生产或销售假药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形属加重情节。
法律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较为复杂。犯罪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通常有营利目的但不限于该目的。客观方面,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情况。该罪侵犯的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若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会面临更重的处罚。如果遇到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自身情况是否涉及此罪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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