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是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先取保再立案。立案主要基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与取保候审无先后逻辑关联。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会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身管辖。若符合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不符合,如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等,经批准则不予立案。
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要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控告人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也可依法申请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案件,确保立案决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是在立案之后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不存在先取保候审再立案的情况。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会进行审查,当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会予以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批准则不予立案。
(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要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可见,立案主要由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结果决定,和取保候审无先后逻辑联系。
提醒:当事人应清楚立案与取保候审的正确逻辑顺序,若对立案决定有异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遭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时,若不清楚是否立案,可向公安机关咨询案件审查进度。若为控告人,若未在规定时间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可向公安机关询问原因。
(二)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其进行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取保候审是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先取保再立案。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责且属自己管辖,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会立案;反之则不予立案。
3.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公安机关要制发通知书并3日内送达控告人。立案取决于公安审查,和取保候审无先后逻辑。
结论:取保候审是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先取保候审再立案,立案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会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若有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在三日内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表明立案是依据对案件的审查结果,和取保候审没有先后逻辑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刑事方面的情况较为复杂,如果遇到相关问题,难以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对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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