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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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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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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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2.主观:故意犯罪,通常是为了赚钱。
3.客体: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
4.客观: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像轻伤、重伤等。若未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五万元,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国家标准即为劣药。
结论:
生产、销售劣药罪需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故意且多出于营利目的,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客观上实施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未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法律解析:
生产、销售劣药罪构成有严格条件。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故意且常为营利。客体方面,既影响国家药品管理,又威胁公民健康。客观上,实施生产、销售劣药且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本罪,如造成轻伤、重伤等情况;若未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则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劣药指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了解这些能帮助大家认清此类犯罪行为,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涉及生产、销售劣药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生产、销售劣药罪构成需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多方面条件。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是故意,常出于营利目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害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客观上实施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解决措施与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抽检频率和范围,及时发现劣药问题。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对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进行举报。对涉事企业和个人依法严惩,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药品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药品生产销售规范,保障药品质量。
法律分析:
(1)主体: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范围广泛,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触犯此罪。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的小作坊式生产销售,还是企业等单位的大规模商业行为,只要符合条件,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主观方面:该罪要求主观为故意,且通常出于营利目的。这表明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为之。
(3)客体:此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破坏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干扰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对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如造成轻伤、重伤等。若未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则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提醒:生产、销售药品务必严格遵守国家药品标准,避免因追求利益而触犯法律。不同案情对应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判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先看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要注意主体的身份是否符合相关情况。
(二)确认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通常看是否出于营利目的,收集相关的经营数据、销售计划等证据来判断。
(三)从客体方面分析,判断是否既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又侵犯公民健康权利,可查看药品生产销售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的情况。
(四)客观上,要确定是否实施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且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如造成轻伤、重伤等情况,需有医疗鉴定等证据。
(五)若未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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