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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怎样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陈** 重庆-大渡口区 土地承包咨询 2025.10.15 08:59:33 498人阅读

民法典规定怎样认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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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要从多方面综合判断。合同有效需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形式合规。若有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等问题,合同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对于合同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要确认自身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确保是适格主体。
-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保证意思表示真实,避免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
-合同内容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按照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保障合同效力。

2025-10-15 14: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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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方面,承包合同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包方通常为农户等适格主体,主体不适格会影响合同效力。
(2)意思表示方面,双方签订合同需是真实意愿体现,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合同效力会受影响。
(3)内容方面,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像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类违法内容会让合同效力存疑。
(4)形式方面,法律要求土地承包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符合这些条件的合同一般有效,反之,存在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等情况,合同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提醒: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严格审查各方面条件,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5 12:4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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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判断:查看双方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发包方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包方是否为农户等适格主体。
(二)意思表示判断:审查签订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愿,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况。
(三)内容判断: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有无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四)形式判断:确认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5-10-15 12:1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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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合同双方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发包方得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包方是农户等合适主体。
2.意思表示:签合同得是双方真实想法,不能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内容: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像不能擅自改土地农业用途。
4.形式:土地承包合同得是书面形式。
符合这些条件,合同一般有效;有主体不适格等问题,合同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2025-10-15 10:3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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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需从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四个方面判断,符合条件合同通常有效,存在不适格或违法情形则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主体方面,发包方与承包方都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为适格主体,这是合同有效的基础。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关键要素,若存在欺诈、胁迫等,会影响合同效力。内容上,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会导致合同不符合要求。形式上,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当合同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时,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而一旦出现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等情况,合同就可能面临无效或被撤销的结果。如果您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存在疑问,或是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5 10:14:10 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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