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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罗** 福建-宁德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0.15 02:08:33 471人阅读

上班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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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上班事故认定为工伤,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论员工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认定标准有多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害,或是工作前后从事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都可认定。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受伤害或下落不明,也在认定范围内。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特定交通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还有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提醒:
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情况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2025-10-15 06: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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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若认为自身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能证明自己受伤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证据,比如医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等。
(三)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自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5-10-15 05:0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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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事故一般指工伤,责任认定遵循无过错原则。
2.认定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受伤;工作前后做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工作时因履职受暴力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因工作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非本人主责的交通等事故受伤;其他法定情形。
3.视同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

2025-10-15 04:2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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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上班事故即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多种认定及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从事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等都可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伤害或下落不明,以及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特定事故伤害也属于工伤范畴。同时,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员工在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这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工伤认定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5 04:0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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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事故认定为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认定标准明确且有多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从事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患职业病等都可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下落不明,以及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特定事故伤害也属工伤范畴。另外,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培训,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劳动者自身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同时,相关部门要严格工伤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合理,让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助。

2025-10-15 03:59: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1、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2、什么是合理路线?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四、工伤认定办法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些企业老板往往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如何如何好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职工受伤后,该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规定走。否则,等到申请时效一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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