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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解除合同不发补偿金怎么办

李** 内蒙古-兴安盟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12 11:37:17 475人阅读

签了解除合同不发补偿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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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解除合同协议却未发补偿金,劳动者可通过多途径维权。
1.先与单位协商,明确指出其应按协议支付补偿金,并保留好协商记录,这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
2.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若单位逾期不支付,还会责令其按应付金额一定标准加付赔偿金。
3.还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准备好解除合同协议、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
4.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2 13: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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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签了解除合同协议后单位未发补偿金,与单位协商是第一步合理举措。协商时明确告知支付义务并保留记录,能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2)若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途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力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补偿金,若单位逾期不支付,还可责令其加付赔偿金,这对单位形成一定威慑。
(3)还可申请劳动仲裁,需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准备好相关证据。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维权要注意时间节点,申请仲裁需在规定期限内。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2 12:5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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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单位协商,告知其按协议支付补偿金并保留协商记录,这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能友好沟通尽量解决问题。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还可责令加付赔偿金。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准备好相关证据。
(四)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司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5-10-12 12:4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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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解除合同协议却未收到补偿金,可这样处理:
一是协商解决。和单位沟通,要求按协议支付补偿金,并留存协商记录。
二是投诉维权。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付还会让单位加付赔偿金。
三是申请仲裁。在解除合同一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申请仲裁。对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

2025-10-12 12:4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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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了解除合同协议但未发补偿金,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了解除合同协议后,应按协议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与单位协商并保留记录,是为后续维权留存证据。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力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补偿金,若单位逾期不支付,会被责令加付赔偿金,这是行政手段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准备好相关证据是为了在仲裁中证明自身主张。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若遇到此类问题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2 11:51: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二、约定解除;三、协商解除。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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