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职后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前后连续收财物,离职后收受部分算受贿数额。
2.若在职时先约定离职后收财物,且在职时已为请托人谋利,同样构成受贿罪。
3.认定重点是看离职后收财物与在职职务行为有无关联,有无事先约定或收财物的连续性,符合条件则以受贿罪论处。
结论:
离职后收受财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受贿罪。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后收受部分会计入受贿数额。另外,若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且在职时已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同样构成受贿罪。认定的关键在于离职后收受财物与在职时职务行为是否有关联,是否存在事先约定或收受财物的连续性。只要符合这些情况且满足受贿罪构成要件,就会以受贿罪论处。如果遇到关于离职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犯罪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离职后收受财物在特定情形下构成受贿罪。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且在职时已为请托人谋利,都满足受贿罪的条件。
2.认定的关键在于判断离职后收受财物和在职时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有事先约定或者在职与离职收受财物存在连续性都符合认定标准。
3.解决措施与建议:国家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杜绝违规收受财物。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离职人员的监管,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严格审查。司法机关需严格执法,对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依法惩处,起到警示作用。
法律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财物在两种情形下构成受贿罪。一是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这种情况下离职后收受部分会计入受贿数额。比如,在职时接受请托人少量财物,离职后又收到请托人给予的较大数额财物,且二者存在连续性。
(2)若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并且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样构成受贿罪。这表明即便离职,只要存在事先约定的利益输送关系,依然会被认定为受贿。
(3)认定的关键在于判断收受财物与在职职务行为的关联性,以及有无事先约定或财物收受的连续性。只有符合这些条件且达到受贿罪构成要件,才会以受贿罪论处。
提醒: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财物要谨慎,判断是否与在职职务行为有关联,若涉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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