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一般同时签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时需签署具结书。司法机关会充分释法说理并与相关人员沟通协商后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可才会签署具结书。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可不签署具结书,像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
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理解相关权益和后果。同时,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机制,保证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量刑建议和具结书签署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现象。
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一般同步签署。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时,需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这体现了其对自身行为及法律后果的认可。
(2)司法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经过充分释法说理,并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沟通协商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认可该建议,才会签署具结书。
(3)存在特殊情形,像犯罪嫌疑人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可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提醒: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重要法律行为,犯罪嫌疑人需充分了解量刑建议内容和法律后果。不同案情对应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司法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保证充分释法说理,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做好沟通协商工作,确保犯罪嫌疑人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二)犯罪嫌疑人如果自愿认罪认罚且认可量刑建议,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具结书。若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情况,则可不签署。
(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要切实履行职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1.认罪认罚具结书常和量刑建议一同签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时,需签署具结书。
2.司法机关在充分解释法律、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沟通后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可后签署具结书。
3.盲聋哑人、部分精神病人等犯罪嫌疑人可不签署具结书。
结论: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通常一起签署,需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且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时签署,但特定情形可不签署。
法律解析:
司法机关会在充分沟通协商后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可建议才会签署具结书确认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不过,若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特殊情况,可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了解这些规定,能让大家明白认罪认罚制度的严谨性和对特殊群体的合理考量。如果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签署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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