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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为多久

漆** 北京-石景山区 合同订立咨询 2025.10.08 16:07:46 405人阅读

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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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为一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2.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限是九十日,同样从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3.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5.撤销权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消灭后不能再以受欺诈、胁迫撤销合同。

2025-10-08 21: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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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受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误解为九十日,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且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不同情形下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所不同。受欺诈和通常的受胁迫情形,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可行使;重大误解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受胁迫时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可行使。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五年内都未行使,撤销权就会消灭。并且撤销权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行使,一旦撤销权消灭,就不能再以受欺诈、胁迫为由撤销合同了。如果大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类似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对撤销权行使期限和方式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8 21:1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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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欺诈、胁迫订立合同及重大误解等情况下撤销权行使有明确期限限制。受欺诈、胁迫订立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一年,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可行使撤销权。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2.撤销权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消灭后,不能再以受欺诈、胁迫为由撤销合同。
3.建议当事人在知晓撤销事由后,及时关注时间节点,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过期限导致撤销权消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保留好相关受欺诈、胁迫等证据,以便在行使撤销权时能顺利维权。

2025-10-08 20:1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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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正常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比如在某些交易场景中,一方隐瞒关键信息使另一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签约行为。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这体现了对于重大误解情况在时间要求上更为紧迫。
(3)受胁迫的情况,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胁迫结束,当事人就应及时考虑是否行使该权利。
(4)无论何种情形,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5)撤销权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消灭后不能再以受欺诈、胁迫为由撤销合同。

提醒:
要密切关注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一旦发现相关事由应及时采取行动。不同案情适用规则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18:5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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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受欺诈、胁迫订立合同,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情况,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
(二)若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10-08 17:43:14 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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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2 20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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