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存在口头约定及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未签订合同,卖方有自主决定是否出售房屋的权利,可拒售。
(二)若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且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买方支付部分房款,卖方接受,合同可能已成立,卖方不能随意拒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一般没签合同,可拒绝卖房。房屋买卖得双方达成一致,签书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没签合同,就没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买卖关系。
2.要考虑有无口头约定。没签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达成口头协议,且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像买方付部分房款、卖方接受,合同可能已成立,卖方不能随意拒售,否则担责。
3.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卖方在签合同前有自主决定是否卖房的权利。
结论:
未签订合同一般可拒售房屋,但存在口头约定且一方履行主要义务时合同可能已成立,此时拒售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房屋买卖需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未签合同意味着未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买卖合同关系,通常卖方可拒售。然而,若双方虽无书面合同却有证据证明达成口头买卖协议,且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买方付部分房款、卖方接受,合同可能已成立。此时卖方随意拒售,要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存在这种情况,卖方在未签合同前有自主决定是否售房的权利。如果对房屋买卖中合同成立及拒售等法律问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未签订书面合同,一般卖方可拒售房屋。房屋买卖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未签合同就未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买卖合同关系。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有口头约定且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合同可能成立。比如买方支付部分房款,卖方接受,就证明双方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此时卖方不能随意拒售,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3.若不存在口头约定及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在未签合同前,卖方有自主决定是否出售房屋的权利。
建议卖方在未签合同前谨慎行事,若有口头约定应保留相关证据;若已接受买方履行的主要义务,需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避免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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