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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执行人范围包括哪些

徐* 陕西-西安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08 07:38:15 403人阅读

刑事案件被执行人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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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执行人是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有罪且要担刑事处罚的人,范围如下:
1.经审判被判有罪的被告人,要接受管制、拘役等主刑,或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处罚。

2.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若实施犯罪被判处罚金,该单位就是被执行人。

3.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可能是刑事被告人,也可能是需担责的单位和个人。

2025-10-08 13: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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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被执行人包括被法院判定有罪需受刑罚的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单位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被法院判定有罪后,要承受如管制、拘役等主刑以及罚金等附加刑的处罚,此时其成为刑事案件被执行人。当单位实施犯罪行为并被判处罚金时,该单位也属于被执行人范畴。在附带民事诉讼里,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不管是刑事被告人,还是依法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同样是刑事案件被执行人。若大家在刑事案件执行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0-08 11:2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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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执行人是被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且需承担刑事处罚的人。其范围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要接受主刑和附加刑的处罚,主刑有管制、拘役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第二类是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当单位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处罚金时,该单位就成为被执行人。

第三类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可能是刑事被告人,也可能是依法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为保障司法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处罚和赔偿要求。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对单位被执行人,要加强财产监管,防止财产转移等逃避执行的行为。

2025-10-08 11:0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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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被执行人主要包括被法院判定有罪需承担刑事处罚的个人、犯罪单位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对于个人而言,会面临多种刑罚,主刑从限制自由到剥夺生命,附加刑则涉及财产和政治权利的剥夺。
(2)单位犯罪时,若被判处罚金,单位就成为被执行人。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单位犯罪行为的规制,让单位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经济代价。
(3)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较广,既可能是刑事被告人,也可能是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这保障了受害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提醒: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面临的法律后果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分析自身具体案情。

2025-10-08 10:2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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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刑事案件被执行人的监督与管理
司法机关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对被执行人的服刑情况、财产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确保刑罚和民事赔偿的执行到位。对于服刑人员,要保障其基本权利,同时监督其改造情况。
(二)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权益
法院在判决后,应积极协助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执行。可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三)单位犯罪执行措施
对于被判处罚金的单位,要严格审查其财务状况,防止其转移财产逃避处罚。可要求单位定期提交财务报告,必要时对其进行审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025-10-08 08:49:5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被执行财产范围包括哪些(一)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指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汽车,机床等;8、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四)混同的财产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或公司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一体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

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遗嘱执行人的范围有哪些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的执行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遗嘱的执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也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现行法律虽未规定遗嘱执行人应有何种行为能力,但从遗嘱执行的后果看,遗嘱的执行属于重大的和复杂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担当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执行遗嘱对于执行人来说,并无利益可得,因此,继承人以外的人被遗嘱人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其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可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并未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是委托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三人依遗嘱中的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是否有效呢?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规定。在解释上,遗嘱人既然有权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也就有权委托他人去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有效。2、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例如被指定的执行人不具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有义务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法定继承人为数人的,全体继承人为被继承人遗嘱的共同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来执行遗嘱。法定继承人为多人,而执行遗嘱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遗嘱执行人须忠实地执行遗嘱人的遗嘱,在这上面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执行意见不一致,有不同意见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得请求人民裁决。3、在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是指继承开始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1、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2、不能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丧失的精神病人。换句话说,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为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仍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其所做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2)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利害攸关,因此,如果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继承纠纷。这里所说的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因此应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对遗嘱做出客观公正的证明。所以,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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