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共同犯罪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长期收购赃物者通常未参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也未与上游犯罪人形成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和行为,所以一般不认定为共犯。
(2)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等掩饰、隐瞒行为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长期收购赃物符合该罪特征。
(3)若收购者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事后按约定收购赃物,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提醒:收购物品时要注意核实物品来源,避免因不知情收购赃物而触犯法律;若与他人有收购物品的约定,要警惕是否会构成上游犯罪共犯,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若未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长期收购赃物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此时要停止收购赃物行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交代收购情况以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收购赃物,会被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这种情况应及时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争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长期收购赃物一般不算共犯,而是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理。因为共同犯罪要多人一起故意犯罪,收购者通常没参与上游犯罪,也没和上游犯罪人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与行为。
2.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还进行窝藏、转移、收购等掩饰、隐瞒行为的,构成此罪,长期收购赃物就符合这一特征。
3.但要是收购者和上游犯罪人事先商量好,事后按约定收购赃物,那就会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结论:
长期收购赃物通常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而非共犯;但事前与上游犯罪人通谋事后收购赃物的,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
法律解析:
共同犯罪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长期收购赃物者一般未参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未与上游犯罪人形成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和行为,所以通常不认定为共犯。而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收购等掩饰、隐瞒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长期收购赃物符合该罪特征。然而,若收购者事前和上游犯罪人通谋并按约定事后收购赃物,就应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如果遇到涉及收购赃物或共同犯罪认定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1.长期收购赃物通常不认定为共犯,而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共同犯罪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收购赃物者一般未参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未与上游犯罪人形成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和行为。
2.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长期收购赃物行为符合该罪特征。
3.若收购者与盗窃、抢劫等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事后按约定收购赃物,应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收购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不收购来源不明物品。执法部门需加强监管,加大对收购赃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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