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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名下已无资产怎么办

姚** 重庆-秀山县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06 12:56:22 491人阅读

离婚时对方名下已无资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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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名下无资产,可从调查财产转移行为和分割应得权益两方面处理。若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财产。若对方将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可主张转移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但未分配的共同财产权益,也应合理分割。

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调查对方财产情况,通过银行流水查询、调取房产交易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手段,了解资金流向和资产变动。
2.发现对方有不当行为,及时向法院请求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3.有证据证明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向法院主张转移行为无效,追回财产重新分割。
4.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但未分配的共同财产权益,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分割。

2025-10-06 18: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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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若对方名下无资产,调查其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是关键。可借助银行流水查询、房产交易记录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查看等方式,了解对方近期资产动态。若发现此类行为,根据法律,可向法院请求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2)若有证据表明对方将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可向法院主张该转移行为无效,进而要求追回财产并重新分割。
(3)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却未分配的共同财产权益,像知识产权收益、未到期债权等,也需在离婚时合理分割。

提醒:
调查对方资产需合法合规。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2025-10-06 16:1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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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对方财产状况,通过银行流水查询、调取房产交易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查看资金流向和资产变动,确认是否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若发现,向法院请求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若有证据证明对方把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向法院主张该转移行为无效,要求追回财产并重新分割。
(三)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但未分配的共同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收益、未到期债权等,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0-06 15:2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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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名下无资产,可采取以下措施:
调查对方是否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查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此类行为,可请求法院让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将资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可主张转移无效,追回财产重新分割。

对于婚姻存续期应得却未分配的共同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收益、未到期债权等,离婚时也应合理分割。

2025-10-06 15:2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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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对方名下无资产,可调查其是否有隐藏、转移等行为,发现此类行为可请求法院让其少分或不分财产;若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可主张转移无效并追回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未分配的共同财产权益也应合理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当离婚时对方名下无资产,可通过银行流水查询、调取房产交易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手段,调查对方是否存在上述行为。若对方将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这种恶意转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可向法院主张该转移行为无效,追回财产重新分割。并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但未分配的共同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收益、未到期债权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在离婚时合理分割。如果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遇到困惑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6 13:58:4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没有残疾的,社保局支付医疗费,单位按出勤,工资不变,构成残疾的,按照等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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