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葫芦岛法律咨询 > 葫芦岛债务债权法律咨询 > 普通债务的范围包括什么

普通债务的范围包括什么

牟** 辽宁-葫芦岛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06 01:22:54 439人阅读

普通债务的范围包括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葫芦岛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葫芦岛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普通债务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广泛存在,涵盖多种类型。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缔约过失产生的债务等都属于普通债务范畴。

为处理这些普通债务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
1.对于合同之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义务,严格依约履行,避免违约。若发生违约,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面对侵权之债,行为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一旦侵权,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与受害人友好协商赔偿事宜。
3.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应妥善管理他人事务,保留必要费用支出凭证,以便向受益人主张偿还。
4.不当得利之债里,取得不当利益者应及时返还,避免给他人造成更大损失。
5.对于因缔约过失产生的债务,在缔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减少此类债务发生。

2025-10-06 08:57: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合同之债是普通债务的常见类型,涵盖买卖、租赁、借款等合同。若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会产生债务关系,这体现了合同的约束性和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2)侵权之债同样属于普通债务,当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时,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交通事故侵权的赔偿。这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约束。
(3)无因管理之债,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事务,管理人可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体现了法律对善意行为的保护。
(4)不当得利之债,一方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返还,维护了公平的财产秩序。
(5)缔约过失等情况也可能产生普通债务,进一步扩展了普通债务的范围。

提醒:
在各类民事活动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在产生债务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6 07:23:54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合同之债,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留存好合同文本及履行证据。若对方违约,及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侵权之债发生后,受害人要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
(三)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要保存好管理事务的各项费用凭证,向受益人主张费用时提供相关证据。
(四)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失方发现对方不当得利后,先与对方沟通要求返还,若对方拒绝,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5-10-06 06:04:23 回复
咨询我

1.普通债务在一般民事活动中产生,范围广。合同之债是常见的,买卖、租赁、借款等合同里,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就会产生债务。
2.侵权之债也属于普通债务,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要依法赔偿,如交通事故侵权需赔受害人损失。
3.无因管理之债是无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管理事务,管理人可要求受益人还必要费用。
4.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无合法根据获利致他人受损,受损方可请求返还。另外,缔约过失等也会产生普通债务。

2025-10-06 04:25:4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普通债务范围广泛,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缔约过失产生的债务等。
法律解析:
普通债务在一般民事活动中普遍存在。合同之债基于合同产生,若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会形成债务,比如买卖、租赁、借款合同等。侵权之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后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像交通事故侵权就需赔偿受害人损失。无因管理之债是在无义务情况下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可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无合法依据获利致他人受损,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返还。缔约过失同样可能产生债务。了解这些不同类型的普通债务,能帮助大家在民事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债务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6 02:27:04 回复

对于债务重组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债务重组的范围有哪些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一、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债务抵销。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举例说,A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为其母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0万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又享有800万到期债权。现进行如下操作: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经该项转让,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的800万到期债务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1000万到期债务中的相应部分相互抵销。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这两种方式的配套运用,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务减少至200万;至于A公司对C公司所负800万债务,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减缓甚至延期,从而减轻了A公司的负债负担,达到了债务重组的目标。三、债务豁免。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四、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五、削债。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是股权与债权的置换。必须注意的是,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应防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的行为。七、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八、融资减债。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转让抗辩都有哪些范围根据目前国内外对抗辩的立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辩大致可分为:1、延诉抗辩2、暂时抗辩3、永久抗辩因《民法通则》未对抗辩作规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抗辩的范围,仅规定了三大抗辩权,而《担保法》中仅对保证人的抗辩权作了原则规定,这样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便于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对抗辩作出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划定抗辩的范围。根据目前国内外对抗辩的立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辩大致可分为:1、延诉抗辩:是指“妨碍审理案件之实体问题,并按情况导致被驳回或将有关案件移送至另一。”(《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第1款第2项)分为:对管辖权的抗辩;暂时中止诉讼的抗辩,如对整个诉讼程序无效的抗辩、回避申请的抗辩、当事人及代理人资格不合法的抗辩等。2、暂时抗辩:是指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117条);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合同违反法律而无效不能继续履行的抗辩;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等等。3、永久抗辩:是指请求权被永久排除而不能行使的权利。分为: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未发生的抗辩;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提出合同终止的抗辩;合同撤销的抗辩;债务已全部履行、抵销、提存、免除等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

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有哪些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2、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又如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遗产债务的概念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其所遗留的财产中既可能有财产权利,也可能有财产义务。遗产即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在我国,公民继承遗产既是一项财产权利又是一项财产义务。继承人仅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为我国法律所不允!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或个人行为(如侵权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均可构成遗产债务。确定遗产债务时应分清哪些界限1、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共同成员作为共同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其主要包括:(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债务;(2)为添置家庭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如个体工商户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的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4)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上述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分担的债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2、应当将遗产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相区别遗产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完全为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但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并不一定都是遗产债务。下列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不属于遗产债务,不能以遗产来清偿。(1)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2)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因为这种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3)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个人债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债务,继承人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中有的是为了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债务,也有的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债务。这两种债务,即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往往不易划分。因此,必须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共分开来。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几种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负债通常包括: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双方都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具有共同意愿的债务;以及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

    2024.10.11 1712阅读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什么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教育费用和水电费等。这些都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责任。

    2024.10.05 1200阅读
  •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哪些呢

    专业解答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2024.09.12 2016阅读
  •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专业解答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2024.09.05 1254阅读
  • 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专业解答破产债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无财产担保的未偿债权;放弃优先权的有担保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解除产生的经济损失。担保不足的债权、票据交易中承兑人已完成付款的债权以及保证人代偿的债务也被视为破产债权。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将得到法律承认和清算。

    2024.09.04 1880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