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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雷** 湖南-长沙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05 16:08:42 482人阅读

如何界定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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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分罚没财物罪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把该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如海关、工商、税务等。
2.此罪属纯正单位犯罪,主体是上述机关,但只处罚主管和直接责任人。主观是故意,明知应上缴仍私分。
3.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管理及国有财产所有权。客观是违规私分。通常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2025-10-05 21: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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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将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数额较大时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解析: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有严格界定。犯罪主体限定为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和行政执法机关(如海关、工商、税务等),且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实际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需是故意,即明知罚没财物应上缴国家却集体私分。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和国有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并且通常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若遇到涉及私分罚没财物罪相关的法律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5 19:4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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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违规将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其主体特定,仅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构成单位犯罪,却只处罚直接主管和责任人员;主观为故意,明知应上缴仍私分;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管理及国有财产所有权;客观表现为违规私分,通常数额较大才入罪。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加强法制教育,提升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使其明确私分罚没财物的违法性。
2.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此类行为。
3.加大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威慑。

2025-10-05 19:4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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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特定,仅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虽属单位犯罪却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表明并非单位内所有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仅相关责任人员需担责。
(2)主观故意是该罪的重要特征,即相关人员明知罚没财物应上缴国家,却仍进行集体私分,这种故意行为反映了其对法律规定的漠视。
(3)该罪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和国有财产所有权。罚没财物本应上缴国家,私分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4)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应上缴的罚没财物,且通常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数额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提醒: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杜绝私分罚没财物行为。若涉及相关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5 18:4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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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教育,让工作人员明确罚没财物上缴国家的规定和私分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意识。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罚没财物的处理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出现私分情况。
(三)外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0-05 17:24:55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罚没财物,包括(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此类罚没财物,依据我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对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白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施以行政罚款者,由于其既非司法机关,又非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如有集体私分罚设财物行为者,原则上不能构成本罪,可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理。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且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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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9 17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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