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该罪行所侵害的重要客体要素既为国家动植物检疫机构内部正常运作的有序状态。
就其具体客观现象来看,各类以职务之便进行违规操作、篡改检疫报告结果等方式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了罪行的主要元素。
从行为人的角度考虑,此类罪行属于特定类型,实施者须满足检疫机关特定岗位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职位要求。
在意识形态层面,这个罪行的当事人必须持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徇私舞弊行为违背了相关现行法典与规定,预见到可能引发的各种不良后果,甚至对这些后果发生抱有期待或漠然视之的心态。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主要都包括哪些
1.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为国家家畜卫生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渎职犯行的出现会给国家动物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带来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其破坏力不仅体现在损害国家动物和植物检疫机构的权威性形象上面,还会直接影响到这些机关正常职能的落实与执行。
2.具体来说,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客观层面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体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将应当接受检疫的物品逃避检疫,或者是拖延检疫申报时间、提供错误的检疫证明,从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极其巨大的损失。
3.就本罪而言,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了所有在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工作的检疫人员。
动植物检疫机关,既包括国家级别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也包括那些在对外开放的口岸以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高度集中的地区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4.从主观心态上看,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只能由疏忽大意而非故意来构建其构成部分。
任何形式的故意,都无法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这一犯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项重罪严重侵害了我国国家在动植物检疫方面所维护的公共秩序,主要借助于检疫部门相关职务者滥用职权及肆意篡改鉴定报告等不法手段得以实施。具体而言,本罪名的主体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并且他们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即已经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本质上讲,此类行为无异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然违反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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