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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的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吴* 辽宁-阜新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05 12:34:16 370人阅读

肇事逃逸后的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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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逸车辆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超出部分由逃逸者承担。

2.车辆挂靠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担连带责任。

3.借用、租赁车辆,使用人逃逸由其担责;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4.肇事属职务行为,用人单位担责。

通常逃逸者是主要赔偿主体,还会根据车辆情况确定其他责任主体。

2025-10-05 17: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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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肇事逃逸后,赔偿责任主体一般为实际侵权人即逃逸者,若逃逸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逃逸者承担;存在挂靠情形,被挂靠人与挂靠人连带担责;车辆借用、租赁,使用人逃逸由使用人担责,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肇事为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肇事逃逸赔偿问题上,交强险是对受害者的基础保障,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可让受害者及时获得一定补偿。超出部分由逃逸者承担,这是因为其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发生。车辆挂靠时,被挂靠人因允许他人以其名义运营,从中可能获利且对车辆有一定管理义务,所以要与挂靠人连带担责。借用、租赁车辆,使用人实际控制车辆,肇事逃逸理应由其担责,而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则应担相应责任。职务行为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负责,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若遇到肇事逃逸赔偿纠纷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应对措施和维权途径。

2025-10-05 16:5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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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遵循以实际侵权人即逃逸者为主,结合车辆具体情况判定其他责任主体的原则。
1.若逃逸车辆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逃逸者承担。
2.车辆挂靠时,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车辆借用、租赁,使用人逃逸由其担责,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4.肇事属职务行为,如员工执行任务逃逸,由用人单位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逃逸者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赔偿受害者。保险公司要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涉及连带责任主体的,需配合做好赔偿工作。同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减少肇事逃逸行为发生。

2025-10-05 15:5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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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逃逸车辆有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则由逃逸者负责。这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者的基本保障,也明确了逃逸者的最终赔偿义务。
(2)若车辆存在挂靠情况,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能增加赔偿的保障力度,避免因一方无力赔偿而使受害者权益受损。
(3)车辆借用、租赁时,使用人肇事逃逸由使用人担责,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这合理划分了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
(4)肇事车辆用于职务行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代表单位。

提醒:肇事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逃逸者通常是主要赔偿主体。车辆使用和管理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责任划分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5 14:0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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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逃逸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逃逸者承担。
(二)车辆有挂靠情形,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车辆借用、租赁,使用人肇事逃逸,使用人担责;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肇事车辆用于职务行为,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逃逸,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5-10-05 13:48:35 回复

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后的赔偿主体类型案件如下来确定一、主要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交解释”)(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二、赔偿主体责任承担顺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交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交强险范围内损害赔偿主体(一)【交强险承保公司责任】承保侵权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公司的免责理由只有一个——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故时身处车外的司机、乘客也可以要求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链接:《道交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二)【未投保车主责任】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此种情形包括报废车辆继续上路的,车主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道交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四、交强险范围外损害赔偿主体(一)【商业三者险责任】承保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公司的免责理由一般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对于明显排除保险公司责任、投保人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法律链接:《道交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租借车主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即实际控制人、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种情形包括租赁、借用(不论是否有偿)、未经允许驾驶,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存在《道交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公车私用”,单位车主无法举证证明确为“私用”的,单位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交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实际控制人、实际车主责任】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此种情形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的相关法律对于肇事主体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对于责任划分也是比较明确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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