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并用。
法律解析:
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以补偿性为主。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会使违约方责任过重,有违公平原则。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实际损失为限,此时增加违约金已弥补损失,不可再主张损失赔偿;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按调整后的违约金执行,同样不存在与损失赔偿并用的情况。
如果大家在遇到涉及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时,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判断,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并用。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性质,以补偿性为主,若二者并用,会使违约方责任过重,有失公平。
当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实际损失为限,此时增加违约金已弥补损失,不可再主张损失赔偿。
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能请求适当减少,按调整后的违约金执行,同样不存在与损失赔偿并用的情况。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时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综合考虑可能的损失。
2.发生违约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合理选择主张违约金或调整违约金,避免不合理诉求。
法律分析:
(1)违约金具备补偿与惩罚双重性质,且以补偿性为主。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并用,若二者并用,会使违约方责任过重,有违公平原则。
(2)当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不超实际损失额。此时增加违约金已弥补损失,不能再主张损失赔偿。
(3)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调整后按调整后的违约金执行,同样不存在与损失赔偿并用的情况。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要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若遇到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相关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合同违约情况,先查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发现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但增加后的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二)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之后按调整后的违约金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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