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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认定是盗窃

鲜* 重庆-江北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9.30 01:12:10 464人阅读

怎么才能认定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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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判断:实施盗窃,需有秘密拿走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在自认为不被财物主人、保管人发现的情况下,偷偷取走财物。财物要具备经济价值,能被人掌控和占有。而且,根据财物价值可分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

2.主观判断: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且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借用等无此目的的行为不算盗窃。同时,若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有权占有财物,也不构成盗窃。

3.认定结果:符合主客观要件的,认定为盗窃;达到立案标准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5-09-30 07: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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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盗窃要从主客观方面判断,符合主客观要件且达立案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需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而且所窃取财物要具有经济价值且能被人控制和占有。盗窃公私财物根据不同价值区间,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像临时借用、未经同意使用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同时要排除行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对财物有合法占有权利的情况。只有主客观要件都符合,才可以认定为盗窃,达到立案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盗窃认定的相关问题,或者对法律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30 05:3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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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需结合主客观方面判断。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行为,即自认为不被发觉暗中取财,所窃财物要有经济价值且能被控制占有。盗窃金额有不同划分,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主观上,行为人需出于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临时借用、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同时要排除有合理理由相信合法占有财物的情况。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证据,准确判断主客观要件是否符合。
2.加强法治宣传,让公众了解盗窃认定标准,减少误解。
3.对于疑似盗窃案件,及时开展调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025-09-30 05:3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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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盗窃需综合考量主客观两方面。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是关键,这种窃取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式。而且所窃财物需具备经济价值,还能被人控制和占有。此外,根据财物价值不同,划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
(2)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像临时借用、未经同意使用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同时,若行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对财物有合法占有权利,也不构成盗窃。当主客观要件都符合时,可认定为盗窃,达到立案标准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盗窃不能仅看单一行为,要结合主客观多方面。若遇到类似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30 04:2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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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客观方面,先看有无秘密窃取行为,也就是看行为人是否采用自认为不被发觉的方式暗中取走财物。还要确认所窃财物有经济价值,并且能被控制和占有。同时依据财物价值判断数额大小,对应不同判定标准。

(二)判断主观方面,要确定行为人是故意为之,且有非法占有目的,排除临时借用、合理相信有合法占有权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09-30 02:28:11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盗窃后被追回怎样认定盗窃财物后,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脏物被追回一般不影响处罚.量刑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均包含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即对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应以实际窃取的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应定罪;笔者认为,对窃取的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定罪: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是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四是造成被盗财物损毁的。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法律文书上的表述与盗窃既遂基本一致。例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写明:“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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