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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导致身亡要坐牢么

何** 甘肃-平凉 交通肇事咨询 2025.09.26 16:40:42 428人阅读

交通意外导致身亡要坐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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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意外导致他人身亡不一定坐牢,构成交通肇事罪需坐牢,否则不用。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有肇事后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驾驶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不构成犯罪,无需坐牢,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意外情况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多样。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6 22: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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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意外致人死亡是否坐牢,关键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且负全责或主责,或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构成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若肇事后逃逸或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若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不构成犯罪,不用坐牢,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

2025-09-26 21:2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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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导致他人身亡不一定坐牢,关键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该罪的情况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及死亡三人以上且负事故同等责任,此类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驾驶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不构成犯罪,不用坐牢,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驾驶过程中遵守交规,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2.发生事故后不要逃逸,及时救助伤者并配合调查。
3.若涉及民事赔偿,积极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解决。

2025-09-26 19:5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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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意外致他人身亡是否坐牢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且驾驶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死亡三人以上,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时,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2)若存在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罚会加重,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罚更为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若驾驶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不构成犯罪,无需坐牢,不过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提醒:交通意外情况复杂,责任认定需专业判断。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以确定具体责任和应对方案。

2025-09-26 18: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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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交通意外导致他人身亡,先确定事故责任划分。若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要面临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若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刑罚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若驾驶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不构成犯罪不用坐牢,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09-26 18:11:0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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