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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具体是哪些

唐** 云南-普洱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9.25 02:40:16 387人阅读

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具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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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多样。若丧失工伤认定前提,像复查发现伤害非工作原因导致,就不再符合工伤认定依据;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无需停工留薪期待遇时,应恢复工作并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死亡,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工伤保险待遇终止,但近亲属可领遗属待遇;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这些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做好复查工作,对于工伤认定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条件者享受待遇。若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及时督促其恢复工作。对于职工死亡情况,尽快落实遗属待遇发放。对于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职工,准确把握停发待遇的时间节点,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

2025-09-25 07: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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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丧失工伤认定前提意味着若复查发现伤害与工作原因无关,就不符合工伤认定基础,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保证了工伤保险资源用于真正因工作受伤的情况。
(2)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后,停工留薪期待遇停止,需恢复工作,这是合理分配资源,避免过度依赖工伤保险。
(3)工伤职工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工伤保险待遇终止,但近亲属可获遗属待遇,给予家属一定经济补偿。
(4)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提醒: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应及时关注自身情况变化,符合丧失待遇条件时主动配合处理。若对是否丧失待遇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5 06:5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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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复查机制,及时掌握工伤职工的情况。若发现工伤职工可能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如伤害原因存疑、劳动能力恢复等,要及时启动复查程序。
(二)当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其恢复工作,停发原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若工伤职工死亡,社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其近亲属办理遗属待遇领取手续。
(四)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时,社保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发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025-09-25 06:3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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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经复查,伤害并非因工作导致,工伤认定前提丧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无需停工留薪,应恢复工作,停发原待遇。

3.工伤职工死亡,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工伤保险待遇终止,近亲属可领遗属待遇。

4.职工被判刑收监,在此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5-09-25 06:0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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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当出现丧失工伤认定前提、恢复劳动能力、死亡、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等情形时,工伤职工丧失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法律解析: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是有条件限制的。若经复查发现伤害并非工作原因导致,就丧失了工伤认定前提,自然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后,不需要停工留薪期待遇,就应恢复工作并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工伤保险待遇也随之终止,不过其近亲属可按规定领取遗属待遇。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运行。如果遇到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丧失条件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25 04:09: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工伤痊愈的或者工伤职工死亡、失踪、定残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等情形,将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此外,特别要注意的是,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丧失享受有关待遇,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等。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使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同时反映了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基于此,既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拒绝治疗的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接受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但是,如果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这种治疗有害于工伤职工、而不是促进职业康复的,不应排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与其具备相应的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相联系的。当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或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其也就失去了享有权利的资格,因而也就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须停止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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