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见代理的形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 表见代理的核心在于外表授权的假象。具体到项目负责人这个身份,当公司赋予其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事务的职权时,就可能在客观上形成这种表象。2. 常见的形成情形包括:
- 公司明确任命其为项目负责人,并对外公示
- 长期由该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处理业务
- 公司明知其以公司名义行事却未及时制止
- 公司提供的文件、印章等使其具备代理外观3.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建议:如果涉及具体纠纷,需要收集任命文件、往来函件、交易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表见代理的成立。同时也要注意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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